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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审批职能调整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05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4]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0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审批职能调整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4]77号

2014年3月5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 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政府令第3号)精神,切实做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行政审批与卫生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职责
  (一)根据涉水产品行政审批职责调整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国产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和进口涉水产品的行政审批工作。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产输配水设备的行政审批工作,原则不能继续下放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三)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

  二、认真做好涉水产品行政审批管理
  (一)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的规定,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与受理、组织产品技术评审、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制作与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生产能力审核、产品采封样。
  (二)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国产输配水设备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把好审批关。
  (三)申请人申请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行政许可时,提交的申报资料应符合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三章的要求。
  (四)已获得国家颁发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及国产防护涂料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人,在申请延续、变更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时,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符合《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的有关要求。
  (五)涉水产品检验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六)省卫生计生委组建涉水产品技术评审专家库,承担全省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根据专家组的技术评审结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黑龙江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样式参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批准文号根据原卫生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统一规范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标识为:黑;第二部分标识为各市(行署、直管县、系统)名称加括号;第三部分标识为产品信息,“卫水字”;第四部分标识为[年号];第五部分为产品编号,一般为三位数。
  例如: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涉水产品批准文号为:黑(哈尔滨)卫水字[2014]第001号;
  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批准的涉水产品批准文号为:黑(农垦)卫水字[2014]第001号;
  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涉水产品批准文号为:黑卫水字[2014]第001号。

  三、切实加大涉水产品监督执法力度
  (一)严格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加强生产能力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不予通过。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
  (二)健全监管档案。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抽检情况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三)加强涉水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使用涉水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学校等单位依法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情况,对其采购的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抽检,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涉水产品行为,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

  四、及时公开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信息
  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本辖区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及时将审批信息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五、做好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的衔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卫生计生委不再受理国产输配水设备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对本通知下发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我委将予以通告,并移交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完成行政审批程序。
  (二)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即日起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工作启动初期,如遇困难,可与省卫生计生委联系。我委将加强现场指导,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事涉水产品行政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涉水产品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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