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7-08-23
京政办发[2007]5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现就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全面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建立符合本市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和补偿机制,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差距。建设高素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服务队伍,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水平达到60%,门诊补偿水平达到40%.
三、工作原则
(一)在资金筹集方面,坚持统一标准、分类补助、因地制宜。
全市统一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筹资标准,市政府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实行分类补助。各区、县因地制宜制定区(县)、乡(镇)、集体和个人筹资方案并组织落实资金筹集工作。
(二)在资金使用方面,坚持区县统筹、合理补偿、扩大受益面。
全市统一建立“基本统筹”、“二次补偿”和“村级基本用药”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各区、县坚持“区县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自负”的资金使用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方案,引导参合农民在区(县)、乡(镇)、村级医疗机构就近就医,最大程度地普惠参合农民。
(三)在资金管理方面,坚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专项审计。
全市统一参照北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各区、县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专项资金年度审计制度。
(四)在制度建设方面,坚持积极推进、逐步完善、加强衔接。
以建立全市统一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目标,创造性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村级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在政策制定上向经济困难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弱势人群倾斜,实现与社会医疗救助、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障的衔接。加强督导评价制度建设,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四、调整方案
(一)2007年调整方案。
1.市、区(县)两级政府共同筹资增加人均补助80元,使2007年全市筹资水平整体提升到人均220元。
2.市政府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生态涵养发展区参合农民人均补助标准为45元(含昌平区、房山区);对城市发展新区参合农民人均新增补助35元。生态涵养发展区区县政府按人均35元补足(含昌平区、房山区);城市发展新区区县政府按人均45元补足。城市功能拓展区区县政府按照参合农民人均不低于220元标准,自行筹集资金。
3.各区、县政府要根据2007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增筹资补助标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补偿方案。
(二)2008年至2010年调整方案。
1.统一筹资水平。2008年至2010年,每年人均筹资补助增加100元,使全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2008年320元,2009年420元,2010年520元。
2.实行分类补助。市政府根据实际参合农民人数逐年增加补助经费,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对生态涵养发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45元(含昌平区、房山区);对城市发展新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35元;对城市功能拓展区参合农民年人均增加补助10元(丰台区年人均增加补助15元)。各区、县政府按年人均增加100元筹齐不足部分。鼓励、调动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增加筹资比例。
3.扩大受益范围。在原有“一次补偿”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基本用药”、“基本统筹”和“二次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模式由以大病统筹为主向住院和门诊统筹兼顾转变。从2008年起,在足额提取风险金后按每年每人再提取50元作为“二次补偿”资金;积极推行“村级基本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其资金数额;其余部分为“基本统筹”资金。
4.规范资金管理。统一参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项目,制定补偿方案。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各方筹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实行封闭式运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简化资金业务流程,实行即时结算,方便农民报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要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卫生、财政、审计、农委、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研。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政策解释、资金筹集和健康教育工作。要深入实际,实地入村入户,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事例,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三)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管,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基本业务流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滥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服务机构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各有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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