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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

2010-01-19

发文字号

浙卫函[20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函

浙卫函[2010]2号

2010年1月19日

丽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任务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非常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作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管理。为了保持政令畅通,有利工作联系,地方各级政府新农合管理部门应与国务院新农合管理部门保持一致。2009年10月,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也十分明确,全省新农合的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

  新医改提出了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的问题,但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须全省通盘考虑,目前要保持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稳定,各地不得随意更改主管部门,确保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有机联动、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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