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2007-11-29
京政办发[2007]7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已失效
2007-11-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7]13号 ),此文件已失效。
京政办发[2007]79号
2007年11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配执法力量,实施弹性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发挥整体合力,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具体目标。同时,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查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其中流通领域无固定室内场所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即无证照游商),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查处。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的协同配合。要及时通报和反馈信息,加大辖区内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力度和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五)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要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基层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二、专项整治原则和集中治理范围
(一)整治原则。以“规范一批、引导一批、突破一批、取缔一批”为主线,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本区域突出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各项措施,特别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按时清理市级挂账城中村,清除一批不法经营点。加强出租房屋管理,依法取缔租用房屋从事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并惩戒出租方。建立重点房屋管理台账,密切监控,防止反弹。
(二)集中治理范围。主要包括:利用危险房屋或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列入即时拆除范围的,非法占用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或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影响较大或严重扰乱居民正常生活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违反“好运北京”体育赛事一、二级监控区规定,在奥运场馆、驻地周边及交通沿线、城市主要大街等地区从事的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上述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难度较大的由区县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治理。
三、解决专项整治中突出问题的几项措施
(一)疏堵结合,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1.城镇地区未获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由规划部门抄告相关许可、注册部门。对因规划和拆迁问题不能办理行政许可的,在规划部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可批准短期经营,限定时限,由经营者对拆迁等相关问题进行承诺并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其中,对因规划占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升级改造的市场,区县政府应明确经营时限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2.对因住所(经营场所,下同)未取得产权而形成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由各区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或村委会出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临时住所提供者和利用者应向颁证单位、登记注册机关书面承诺遇有拆迁将服从配合,并不得索取拆迁补偿费用。《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不作为今后建筑物合法性、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依据。
3.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依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证明。未设置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在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住宅楼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强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生产加工的产品类别和销售范围,可适当生产高风险食品。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要加强监管。
(三)加大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指导和支持。
1.对有利于解决社区就业、方便城镇居民生活消费的经营行为,应引导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对无证照摊群,由所在区县政府牵头,综合考虑社区居民需求以及对周边环境、经营者和商业设施的影响,分别进行取缔、引导和规范。对无设施且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无证照摊群,应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予以取缔。
3.强化集期市场管理。对经营设施、交易场所、经营时间和经营者相对固定的集期市场,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
4.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民俗旅游户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生产经营设施、面积等标准,减免环评费用,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质量安全承诺。
(四)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农民工子弟学校食堂、食品现场加工制作行为和“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管。
1.由卫生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建筑工地食堂要依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设立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逐级签订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书。不具备食堂设立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应由具备送餐资质的企业统一配餐。
2.由卫生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及辖区街道、乡镇政府,以卫生条件为审查重点,逐个解决农民工子弟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问题,消除监管盲区。
3.在商场、超市、农副产品市场内从事现场加工制作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
4.在居民住房中为中小学生或学龄前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小饭桌”等场所,应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备案并纳入卫生部门监管范围。卫生部门应制定“小饭桌”安全卫生标准,由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落实学生和儿童到符合标准并经过备案的“小饭桌”就餐。“小饭桌”的加工操作行为及原材料采购应符合卫生要求,主要操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有成员患传染病的家庭不得提供餐饮服务。
四、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全力以赴完成目标
(一)加大整治力度,按期完成专项整治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牢牢把握专项整治契机,切实解决长期影响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确保各项目标按期实现。
(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一是深入推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农药、猪肉、食盐和其他重点食品配送体系。二是完善首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畜禽产品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预包装食品附载电子监管码并纳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三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四是逐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建立群防群控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学校、协会、学会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消费,并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教育和引导经营者自律,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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