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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两广中医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9-10-14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09]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两广中医医院违规行为处理决定的通报

京人社医发[2009]154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两广中医医院非法配制医院制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文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100余万元(京药监崇分办函[2009]1号)。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北京两广中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09年10月28日解除与北京两广中医医院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崇文区劳动保障局在10月28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在北京两广中医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10月28日以后在北京两广中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两广中医医院的违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形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卫生、药监、物价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定点医疗机构荣誉;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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