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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1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4]2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5

颁发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246号

2014年9月1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各类困难群体及其他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水平,促进我市救助体系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户籍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社会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一)人员范围
  1.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重度残疾救助对象(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困境儿童(孤儿);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持有民政部门发放《东阳市困难群众救助证》对象)及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对象;
  3.本市户籍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指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和恶性肿瘤)人员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贫困的人员。
  4.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5.无主无助病人对象。
  6.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它需要救助的对象。
  (二)医疗费用范围
  列入医疗救助的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各类医疗保险按住院或视同住院政策报销的;
  2.各项费用须列入各类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3.医疗救助的额度为经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报销后患者自负部分。

  第四条 社会医疗救助方式
  (一)城乡低保、五保、三无、困境儿童(孤儿)统一参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五保、三无对象按照东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进行参保;困境儿童(孤儿)按东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标准进行参保并享受学生医保待遇;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东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二进行参保。以上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在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二)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救助。
  (三)对因治疗重特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导致其家庭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四)本市居民经医保报销后,其医疗费用已经超出医保报销限额的,由医保部门对超出医保报销部分进行核算后进行救助。本市居民参加外地医保的,凭当地医保结算单进行救助。
  (五)成立应急救助基金,对无主无助病人进行救助。

  第五条 社会医疗救助年度,参照社会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年度执行,即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六条 社会医疗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自负部分费用按100%予以救助;
  (二)城乡低保人员、“三老”人员、困境儿童和重度残疾人:自负部分费用实行零起点、按70%予以救助;
  (三)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及其他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对象:自负部分费用超过10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45%予以救助。
  (四)其他城乡居民对象:自负在20000元(101个山区农村范围内的在1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30%予以救助。
  (五)重特大疾病对象:按照各类救助对象自负部分费用超过各自起步线标准的,按超过部分50%予以救助。
  (六)救助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万元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救助对象在市外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内费用其救助比例和救助最高额度按75%的幅度执行。
  (八)二次医疗救助比例不超过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的50%,并不超过4万元,金额具体由市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
  (九)门诊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三老”人员在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增发200元门诊补助。

  第七条 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条件的民政救助对象和特殊病种对象医疗救助实现医院结算时即时结报。其它救助对象持证明身份的证件、户口簿、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病历、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和已报销金额证明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填写《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村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后分批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审批后,返回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民政局通过委托的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八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1.财政性资金。市财政按照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列入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市慈善总会募集基金、市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二)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帐核算,结余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性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各类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四)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的业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五)市公安局协助做好违法或犯罪、交通事故等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六)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各镇乡(街道)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
  (八)市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市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由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管理站负责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市社会医疗救助的具体申报手续由市民政局另行明确,资金筹措方案每年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原《东阳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从2014年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社会医疗救助,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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