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原研药企晶型布局缺失引发的专利博弈
近年来,在医药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多家原研药企因未对其核心药物的晶型进行充分专利布局,导致被第三方机构抢先申请并获得授权,继而引发一系列专利无效争议。
莱博雷生晶型专利与巴瑞替尼晶型专利便呈现出惊人的相似轨迹:两者均为原研企业未进行专利布局,被国内苏州晶云或其关联公司进行针对性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授权后又均通过转让方式流转(巴瑞替尼晶型专利转让给原研礼来,莱博雷生晶型专利转让给博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本文将重点剖析莱博雷生晶型专利无效案的来龙去脉,并探讨其对医药行业的影响。
二、莱博雷生及其晶型专利背景
莱博雷生(Lemborexant)是一种双重食欲素受体拮抗剂,由卫材株式会社研发,商品名为Dayvigo®(达卫可®)。该药于2019年12月在美国首次获批上市,用于治疗失眠症,随后在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中国港澳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获批。2025年5月27日,莱博雷生正式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标志着该药进入中国市场。

截图来源:摩熵医药数据库-全球药物研发数据库
从专利布局时间线来看,莱博雷生的化合物核心专利(ZL201180045556.7)于2011年09月20日申请。然而,在该产品首次上市前,苏州科睿思制药有限公司(苏州晶云全资控股)以中国优先权日2017年8月1日(优先权号CN201710648135.2)为基础,针对莱博雷生系统布局了晶型专利,重点保护其研发的晶型CS2,并同步申请了中国、美国和日本同族专利,且均获得授权。
三、全球专利布局与法律状态对比
原研卫材对莱博雷生晶型专利在中国、美国请求无效宣告:
1、中国专利(CN110799501B):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化合物(I)的晶型CS2,其特征在于,使用Cu-Kα辐射,其X射线粉末衍射图在2θ值为7.8°±0.2°、15.6°±0.2°、11.4°±0.2°、12.5°±0.2°、21.3°±0.2°、27.3°±0.2°处具有特征峰”。该专利被原研卫材请求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宣告其核心晶型权利要求无效。
2、美国专利(US10759779B2):权利要求1保护“A crystalline form CS2 of E-2006, wherein the X-ray powder diffraction pattern shows characteristic peaks at 2theta values of 7.8°±0.2°, 15.6°±0.2° and 11.4°±0.2° using CuKα radiation.”该专利经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审理,核心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法院维持了原判。
3、日本专利(JP7179049B2):目前未见相关诉讼报道,法律状态维持有效。
四、中国专利无效决定的核心法律逻辑分析
根据2025年0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47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案的核心法律逻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关于新颖性的认定:参数特征的“隐含公开”原则
决定要点明确指出:“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如果经重复实施对比文件产品的制备方法,并经分析检测其产品的参数特征与本专利产品的参数特征相同,则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参数特征不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
本案中,卫材公司提供了关键证据——在苏州科睿思晶型专利优先权日前公开的莱博雷生制备方法专利CN104114524A(证据1)。通过委托中国药科大学重复证据1说明书实施例G的制备方法(证据2),并对所得产物进行晶型检测,结果显示其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与涉案专利的晶型CS2特征峰完全吻合。尽管证据1本身没有明确文字描述所得产物的晶型特征,但通过重复其制备方法必然得到晶型CS2这一事实,使得该晶型被视为已在先“隐含公开”。这种审查思路体现了专利法“新颖性”判断的实质——技术方案是否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而非仅仅看是否有明示描述。
(二)关于创造性的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标准
决定要点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述晶型、其制备方法和相应的药物组合物是根据现有技术能够显而易见获得的技术方案,则所述晶型、其制备方法和相应的药物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通常只有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才被认为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晶型CS2在流动性、溶剂残留、稳定性、溶出度等方面优于无定形,但合议组认为:
1. 晶体相对于无定形在流动性、溶剂残留等方面具有更好性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
2. 专利说明书中仅提供了晶型CS2自身的溶出数据,未提供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实验数据;
3. 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晶型CS2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公开莱博雷生化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晶型筛选获得CS2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五、案件启示与战略建议
(一)对原研药企的启示
1. 完善专利布局体系:在申请化合物专利后,应及时跟进晶型专利布局。晶型药物的开发虽已非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但作为专利保护的重要屏障,不可或缺。
2. 战略性公开技术信息:如果某些晶型属于常规开发、创造性高度不足,难以获得稳定专利保护,原研企业应考虑主动公开这些晶型特征,避免被第三方机构抢注后陷入无效诉讼的被动局面。
(二)对专利受让方的警示
1. 强化尽职调查:在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前,应聘请专业团队对目标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是针对那些“捡漏”式专利,需重点分析其是否可能被现有技术“隐含公开”。
2. 审慎评估交易价值:对于稳定性存在明显缺陷的专利,应合理评估其商业价值,避免支付过高对价后因专利被宣告无效导致投资损失。
3. 设计风险分担机制:在交易合同中设置专利无效后的对价调整、退款等保护条款,降低交易风险。
(三)对仿制药企业的机遇
1. 把握研发时机:在原研企业未公开相关晶型技术特征时,可积极进行晶型研究并及时申请专利,以此建立与原研企业谈判的筹码。
2. 关注现有技术挖掘:深入研究原研企业的早期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寻找可能“隐含公开”晶型特征的证据,为可能的专利挑战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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