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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222
已完成
SM3321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SM-3321注射液
2023-07-19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
一项评价SM3321 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一项评价SM3321 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102206
剂量递增阶段(Ia)主要研究目的:1.评估 SM3321 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2.确定 SM3321 治疗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剂量限制性毒性,最大耐受剂量和 II 期推荐剂量。剂量递增阶段(Ia)次要研究目的:1.评估 SM3321 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2.评估 SM3321 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3.评估 SM3321 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剂量扩展阶段(Ib)主要研究目的:1.进一步评估 RP2D 剂量下 SM3321 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初步抗肿瘤活性。剂量扩展阶段(Ib)次要研究目的:1.进一步评估 RP2D 剂量下 SM3321 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 PK 特征。探索性目的(适用于 Ia 期和 Ib 期):1.探索 SM3321 在复发/难治性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效生物标记物特征。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8 ;
国内: 7 ;
2023-12-07
2024-10-29
否
1.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有效标准治疗方案的局部晚期、复发或难治性恶性肿瘤患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v1.1 至少有1 个可评估病灶(Ia 期除外)。;3.预期生存时间≥12 周。;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力状况评分0~2 分。;5.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首次给药前≤7 天内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a. AST/ALT ≤ 2.5 × ULN(ULN=正常值上限);如果发生肝脏转移,AST/ALT≤5×ULN; b. 血清总胆红素≤ 1.5 × ULN;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症的情况下≤3×ULN; c. 凝血功能 INR ≤ 1.5× ULN; d. 肌酐清除率(采用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计算)≥ 50 mL/min; e.血红蛋白≥ 90 g/L; f.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g.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10^9/L;
请登录查看1.SM3321 或其制剂组分过敏。;2.SM3321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患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药物;或停用试验性药物或抗癌药物的时间,不到该药的5 个半衰期或28 天,以较长者为准。接受化疗14 天内。;3.在研究药物给药前,在28 天的洗脱期或药物/生物制剂的5 个半衰期(以较长的为准)内参加治疗性临床试验的患者,或目前正在参与其他治疗性研究程序的患者。;4.使用可能延长 QTc 或诱发 TdP 的伴随药物,用于预防或治疗感染的标准护理的抗菌素或研究人员认为对治疗至关重要的其他此类药物除外。;5.给药前28 天内做过大手术。;6.在 SM3321 首次给药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急性毒性未恢复至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NCI CTCAE)5.0 版本≤1 级或入组标准规定的基线水平。;7.未控制或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a. QT 间期延长(Corrected QT interval,QTc,采用Fridericia’s 校正公式)男性> 450 ms,女性> 450 ms。 b. 各种可能增加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各种因素,例如心力衰竭,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 综合征,家族史中直系亲属有长 QT 综合征或不到 40 岁就不明原因猝死,正在使用任何已知QT 间期延长的药物。 c. 6 个月内出现临床明显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 或IV 级)或急性心肌梗死。 d. 入组前 6 个月内发生的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未控制的高血压。;8.对于经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筛查确认的病毒学状态为阳性的肝炎患者,只有以下患 者经申办者和研究人员评估可以入组: a. 筛查期间乙肝活动性患者:HBV DNA < 500 IU/mL,在第一剂研究药物前至少14 天开始抗HBV 治疗,并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抗 HBV 治疗(根据机构标准护理)。控制感染的患者必须按照治疗医生的要求定期监测HBV DNA。 b.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 Ab+)的患者,已控制感染(通过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不到HCV RNA,无论是自发的,还是筛查中对之前成功的抗HCV 治疗过程的反应)。控制感染的患者必须按照治疗医生的要求定期监测HCV RNA。 c. CD4+ T 细胞计数≥350 细胞/uL 的HIV 阳性患者。;9.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 a. 开始研究给药前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症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两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可入组(如预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b. 活动性脑转移患者,如果受试者的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肿瘤转移仅限于幕上或小脑,且经过充分的治疗(手术或放疗),影像学稳定已维持至少 4 周,且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则允许入组。 c. 开始给药前5 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了得到根治性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宫颈原位癌、浅表膀胱癌等原位癌); d. 有症状的内源性肺疾病; e. 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在首剂研究药物给药之前营养不良纠正后稳定4 周以上者可以入组; f. 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异常,可能增加与参与研究或研究产品使用相关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并在研究者的判断下,使受试者不符合参加研究的资格;;10.妊娠或哺乳期妇女。;11.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2.既往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并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者。;13.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者。;14.有全血、红细胞、血小板包输注史(首剂用药前≤4 周)。;15.在服用第一剂研究药物前30 天内接受或将接受活疫苗,或在研究过程中计划接受任何活疫苗。;16.在第一剂研究药物前 7 天内接受或将接受 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接种。;17.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 周,SARS-CoV-2 实时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阳性。;18.COVID-19 重症病程(如体外膜氧合、机械通气)。;19.最近(过去 14 天内)与有 COVID-19 症状或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人接触。;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整个研究过程的因素,包括既往或现有的身体状况、异常治疗或实验室检测,以及受试者不愿遵守所有程序、研究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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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0;310003;5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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