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9-07-13
粤卫办函[2009]24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09-07-13
广东省卫生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9]244号
2009年7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驻穗及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下称粤人发[2009]164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9年9月10-11日为我厅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4楼会议室。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2009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入围(优良)或在2008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09年申报中医药、预防医学、医技、药学、口腔及眼耳鼻咽喉5个专业高评委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的时间初步安排在11月上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2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2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来粤流动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七)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从2009年起,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八)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请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09年的论著鉴定拟采用“双盲”的形式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ww.gdwst.gov.cn)下载。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表。省人事厅2009年启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请从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中心”下载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表格,以及《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卫生09版表一)、《广东省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申报评审卫生09版表四)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申报评审表的清单见附件3。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2009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同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 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 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09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2009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一要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二要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三要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经审核缴交社保的单位与申报的单位不一致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每人另收取140元。
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告知申报人上交的费用已缴交财政专户,无法办理退回的有关手续。
省(厅)直和部属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3.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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