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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7

颁发部门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无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17日

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办厅字[2013]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要求,发挥省卫生计生委在控烟工作上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委机关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结合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无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省卫生计生委机关管理规定

  一、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办公大楼(包括南、北、西楼和原计生委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大楼)内所有室内场所全面禁烟。在办公大楼外设置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办公大楼内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带头不敬烟、不送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二、办公大楼入口处、会议室、传达室、大厅、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室内办公桌上应有醒目和规范的禁烟标志。办公楼大厅和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三、办公大楼、食堂内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四、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的控烟巡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制作吸烟举报信箱、办公大楼内禁烟标识的张贴和来访者的控烟巡查,对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吸烟举报电话设在宣传处,举报电话:86291865。

  五、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

  六、通报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情况,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2次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处室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取消当年该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七、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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