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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5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字[2007]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7]3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的管理,现对我省工伤保险相关定点服务机构标牌的制作、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都要分别悬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二、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标牌的样式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定点服务机构标牌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并进行编码管理。统筹地区对定点标牌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管理制度。
  三、统筹地区应当在与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标牌发放给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在领取标牌后应当及时悬挂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
  四、统筹地区和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协议后,应及时收回定点服务机构标牌。
  五、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标牌由省厅统一制发。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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