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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9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6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6]628号

2016年12月2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制定区域规划。医学检验实验室应以设区市为区域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按每100万常住人口规划设置1所,福州、厦门、平潭等设有自贸区的设区市、《福建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北部和南部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所在地可以适当增加规划设置数。常住人口100万人左右的县(市、区)可设置1所,纳入设区市总体规划设置数。各设区市应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二、明确审批权限。医学检验实验室审批为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涉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技术准入项目应按规定取得许可。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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