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05-07-12
冀建城[2005]32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05-07-12
河北省其他机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冀建城[2005]328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建设局:
现将《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落实此项工作,根据《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立即制定、完善本辖区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本辖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救援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附件: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城市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害的特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 目的
提高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对城市燃气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工作机制
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省、市、县各级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组建专业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装备。
1.4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运营过程中因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导致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重大险情。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体系,包括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
2.1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1.1 省建设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河北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省建设厅主管副厅长
组 员: 城建处、办公室、质安处、房产处、材料装备处、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中心,各组分别由领导小组各组员单位和城市各有关部门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拟定全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组织对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2)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3)协调组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协调各处、室、办和城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4)专家组职责:事故发生后,专家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地、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2.1.2 设区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并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协调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和警卫治安组等机构。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2 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
3、预防机制
(1)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应急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区)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向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省建设厅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厅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和程序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并且在24小时之内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市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1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察组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有关情况。
4.2.2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2.3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3 信息发布
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1)省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工作小组根据城市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
各市、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燃气抢险力量: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6.4 发生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地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
6.5 燃气行业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险应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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