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07-03
苏农市[2005]1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5-07-03
江苏省其他机构
江苏省委农工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
印发《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市[2005]12号)
各市、县(市、区)委农工办(扶贫办)、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多管、林业)局、交通局、公安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精神,结合今年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江苏省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格式)
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农林厅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05年7月3日
附件1:
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产业运行效率,决定2005年继续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苏中、苏北及茅山老区开辟农产品“绿色通道”,采取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形式,对持证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免收过路费,以降低运输成本,确保运输畅通,扩大农产品销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通行证》的发放范围及数量
1.《通行证》的发放范围保持不变,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苏中、苏北各县(市)及茅山老区。
2.《通行证》发放数量暂定为:苏中、苏北每县各25张,茅山老区每乡2张,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家5张。
二、《通行证》的申领及审批
1.申领通行证时,须出示车辆行驶证原件、车主身份证原件,龙头企业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并提供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及车辆5寸照片(须有清晰车牌号及全部车貌)、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见附件1)。
2.申领主体必须拥有专门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常年以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主,且核定吨位10吨以下货车,车况良好,证照齐全,各项税费交纳完结。
3.通行证申领主体的车籍须与申领主体所在地一致,严禁跨区申报。
4.各县(市、区)农林(农经、扶贫)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规定的发放范围核定本地区通行证数量,并在审核后报所在市农林(农经、扶贫)部门。各市农林(农经、扶贫)部门会同各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汇总材料及相应的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车辆5寸照片各一式三份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共同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最终通行证发放名册。
5.通行证申领须做到一车一证,并严格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区域及数量内。各审核单位要严格按通行证的有关规定审核,要确保通行证真正用于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并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运输大户(经纪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运销车辆。
三、《通行证》的印制及核发
1.省交通厅按照最终审核结果组织印刷《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名册》和通行证。通行证正面包括持有地区、车牌号、车型、载质量、有效期、签发单位、编号及发证日期等,反面为持证须知,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农林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四个签发部门提供单位公章交由交通厅统一套印,通行证印制完毕后交省农林厅发放。
2.省农林厅负责将印制好的通行证交由有关市,再由市通过各县发放到有关的农产品运销组织或企业。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将《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名册》发放到各收费站。核发结束后,省农林厅和省扶贫办汇总送省交通厅、公安厅各一套备案,并将结果在互联网上公布。
四、《通行证》的使用及管理
1.持证车辆必须将通行证置于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左内侧醒目位置,并在左右车门印上统一绿底白字的“绿色通道”字样的标志。
标志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农工办(扶贫办)、省交通厅、农林厅确定(具体见附件2),由省农林厅负责印制。
一旦通行证被取消,车主必须立即将车身上标志取消,否则后果自负。
2.持有通行证的车辆,整车运输蔬菜、瓜果、食用菌、畜禽、蛋品、水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鲜活农产品,或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经过普通公路收费站时,免收通行费。但超限运输时,应按有关计重征收通行费的规定,缴纳超限部分通行费。坚决制止超载或超范围运输现象。
3.凡持证车辆发生以下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1)空车或运量少于核定载重吨位2/3的车辆;
2)超范围运输其他物资;
3)车身无绿色通道标志的车辆。
4.持证车辆经过收费站时,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收费站区管理规定,主动出示《通行证》。收费人员应认真查验通行证,并将其与车牌号和绿色通道发放名册一一对应,如有不符,收费站有权暂扣通行证,并向车主出具通行证暂扣凭证,收费站在做好详细登记后报送公路处,公路处将记录和证件按月报送省交通厅公路局。
5.沿线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通行证》的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和罚款,实行单双号通行或车辆管制地区要予以放行。发现轻微交通违法的,纠正后放行;对严重交通违法的,应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对不影响安全行车的,记下车号、驾驶人姓名和驾驶证号码后放行,不扣车、不扣证。事后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系统传递到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同一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当日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的罚款。长江轮渡运输管理部门对持有《通行证》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尽量优先安排过渡。
6.通行证有效期暂定一年,过期作废,旧证须在通行证过期15日内全部上交至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交通厅核销。旧证持有者如需申领新证,需重新上报申领资料。
7.农林部门要加强“绿色通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运输单位(队伍)的组织、筛选,农产品的组织、检疫、配载、起运,以及持证驾驶员的管理及政策培训等。
五、《通行证》的监督与处理
1.对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通行证者,除按规定收缴通行证,同时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2期的申报资格外,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对于出租、转让等方式造成车证不符者,一经查出,应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二倍应缴票款;
2)凡采用涂改、伪造等手段使用通行证者,除补缴通行费外,加收五倍应缴票款,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不服从收费站调度和指挥、不主动出示证件、不配合公路部门验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免费通行。对以下行为,除按规定收缴通行证,同时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永久的申报资格外,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强行通行的,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加收五倍至十倍应缴票款;
2)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公路部门正常收费、管理秩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遗失通行证的,不予补发,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交通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下期的申报资格。
4.持证企业在通行证有效期发生关、停、并、转,须立即将所持通行证上交至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申报资格。
附件2:
江苏省“绿色通道通行证”申领表
市(盖章) 2005年度
┌──┬────┬────┬───┬──────┬────┬─────┬─────┐ │序号│车主单位│联系电话│车牌号│载重量(吨)│通行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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