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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6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安函[2011]3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6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冀食药监安函[2011]304号

2011年8月6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的监督管理,国家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2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指导其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局在7月18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专项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209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现专项检查行动正在进行中。请各市局对照国家局最新要求,继续深入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行为与国家局文件要求不符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

  二、市局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应着重对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已备案加工地点、处方、工艺、质量及标签说明书等各项要求,是否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等。市局依照国家局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所发现的问题,应汇总入先期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专项检查总结,一并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市检查情况,适时安排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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