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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市肿瘤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6-30

发文字号

常价费[2004]1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常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常州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口腔(钟楼)医院:
  你院《关于调整部分床位费的请示》(常钟(口)院[2004]字第10号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病房床位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1999]59号、苏财综[1999]51号、苏卫财[1999]13号文件精神,鉴于你院对部分病房进行了调整和改造,经研究,同意对你院改造后的部分病房病房床位费重新核定。批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后的部分病房床位费标准见附表;
  二、病房中使用的空调,按每床每日4元标准另收空调费。加床床位费、走廊过道加床按所在区域最低等级病房床位费标准减半收费;病房加床该病房床位费均应降低20%收费。简易床、陪护床按每床每日4元标准收费。提供折叠椅按每张每日2元标准收取租用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ΟΟ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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