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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20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通知

苏卫医[2005]46号

2005年6月2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院:

  现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选择1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指定查验机构,并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名单上报我厅医政处备案。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由南京市第二医院承担。

  二、各指定查验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房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高素质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尸体解剖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强化个人防护及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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