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9-09-08
苏政办发[2009]10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9-09-0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6号
2009年9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海洋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农业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江苏检验检疫局 省海洋渔业局
(200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防范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两年左右的努力,使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巩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整顿工作。大力整顿农药市场,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行为。加大蔬菜、水果、茶叶等重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监测力度,整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依法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行为,完善兽药残留超标追溯制度。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监管,坚决依法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三品”标志的行为。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强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管。
(三)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以高风险和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行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5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工作协调机制。
(四)开展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或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违法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
(五)开展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和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杂店等为重点对象,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着力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使用监管机制。
(六)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整顿。以农村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全面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开展畜禽屠宰环节整顿。重点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以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规范畜禽屠宰,坚决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八)开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整顿。重点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活动,整治虚假、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全程追溯以及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管理方式,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加大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力度,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各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切实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改进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快速反应、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食品安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整顿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整顿重点、实施步骤、完成工作的时限及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市具体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合力。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各部门仍按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要求,认真抓好整顿工作。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整顿,商务(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整顿,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努力搞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工作脱节或多头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食品安全整顿的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指导和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整顿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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