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06-24
京政办发[2004]3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已失效
2004-06-2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7]13号 ),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38号
2004年6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本市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高本市食品安全控制水平。
(二)工作重点:以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为重点品种;以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为重点对象,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原则与主要目标
按照努力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首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带动全面,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力争使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有进一步改观。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具体目标为:蔬菜农药残留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肉及肉制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至2个百分点;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达到90%以上;实现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大中型市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达90%以上;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推进设立安全食用农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专营区或专营柜台;列为重点地区的海淀区、西城区的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对种植业产品中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有机磷农药、畜产品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等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对种子、农药、化肥、动物疫苗等农资产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无证无照、掺杂使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农业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监管。扩大安全食用农产品基地规模,增加认定一批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基地和水产品养殖基地。加强基地环境污染监控。对已认定的基地实施不定期抽查和动态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要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和利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频率,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设施落后、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企业依法进行关闭,推进兴建现代化大型屠宰企业。农业、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查处利用自有房屋和出租房屋从事无证照生产加工、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要督促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购销合同。对在市场抽检中发现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要坚决清出市场,责令经营者立即追回,及时消除隐患;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加大不合格食品的市场退出力度,探索按批次、按产品和按产区下架退出制度。认真落实鲜肉销售“场厂挂钩”、畜禽产品冷藏运输、蔬菜销售“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管理方式,探索实施蔬菜批发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商务部门要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净化食盐市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加工、贮存和经销散装白酒行为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对本市大中型冷库和大中型商场内贮存、销售的进口动物产品和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管理办法,规范进口动物产品和水果的存放和批发。指定符合条件的冷库,专门存放进口动物产品,及时公布指定冷库信息。
(四)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将海淀区、西城区列为本市实行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的重点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和检查,认真查找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的隐患,严防食品污染。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和乳制品。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本市儿童食品和乳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未经许可和注册从事儿童食品、乳制品生产加工的要坚决取缔。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要坚决清出市场。严格审查有关生产企业的执行标准,加大对儿童食品、乳制品库存原辅料、半成品的检查和对成品的监督抽查力度。
(六)加强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整治。市有关部门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七)严格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对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认真落实对经济户口的辖区管理制度,严格食品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查。对未在原址经营或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的食品生产企业要依法限期改正,从严规范;对只注册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吊销。依法将部分涉及食品安全的原属后置审批项目调整为前置。
(八)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应当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移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各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建立起联合查处、联合打击的机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九)深入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诚信企业、无假冒商品示范场(店)等创建活动。要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区分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并将不合格食品的信息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探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和周边省市的打假制劣联动机制和信息交流通报制度,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
(十)制定、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针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难点,加快《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抓紧制订、归集和统一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各区县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要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落实食品安全监督协调的各项基本制度。探索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机制。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各区县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县进行跟踪督导,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披露、消费者举报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国家有关部委、市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予以督查督办。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处理好条块关系。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开展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调动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坚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曝光;同时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行动员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县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统一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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