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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浙价电[2005]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的通知

浙价电[2005]28号

2005年6月30日

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医院:

  为切实做好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精神,现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省级医院为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医院、省中医院、省儿童保健医院;省辖市由各市物价局在所辖市区范围内确定3家不同级别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省价格监测定点县(市)由各县(市)物价局在所辖县(市)范围内确定2家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请上述各省级医院、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详细填写《全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定点单位备案表》(附件1),并于7月4日前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实行周报制度。监测目录详见附件2,所填报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必须是医院确定的实际执行价格,并包含所有一次性材料费加价。省级医院、各市及有关县(市、区)物价局要在每周二上午11:00之前将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

  三、省价格监测中心联系人:苏一华,钱挺;联系电话0571-85108056,85107987(兼传真);邮箱:jcxxbj@zjpi.net。

  《全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定点单位备案表》
  《全省医疗服务价格专项监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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