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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8

发文字号

财税[2016]105号

信息分类

法律行政法规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8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正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6]105号

2016年9月2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考务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组织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时,向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省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各地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各地相关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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