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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镇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2017年12月5日

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直接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简化参保人员变更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当年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居住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直接变更,无需到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运河路100号)办理。

  二、如果参保人员当年已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发生医疗费用,原则上当年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拆迁证明)等到市人社综合服务大厅(运河路100号)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年度内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仅限一次。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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