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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0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0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5]66号

2015年4月20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琼府办[2011]233号)精神,省物价局从2011年底开始,定期开展各市县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工作(原称主要居民消费代表品价格水平通报工作)。该项工作开展以来,为保障市场供应和调控价格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综合食品价格指数还被纳入《海南省市县发展综合考核办法》,成为评价市县物价调控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测结构体系
  针对我省居民生活必需品消费特点,将水产品纳入综合食品价格指数监测结构体系,将价格指数结构体系增加至“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蛋、水产品、鲜果”八大类。省物价局要针对新增类别开展调研,在2015年5月前明确具体新增监测代表品种,并完善采报价制度,做好相关部署工作。

  二、调整通报问责规则
  将琼府办[2011]233号文件中规定的通报问责规则调整如下:省物价部门每月定期通报上月各市县综合食品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对价格波动较大的市县要及时给予指导;当我省月度CPI超出全年调控目标时,对食品价格指数连续走高的市县要按照“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的相关要求进行问责;当综合食品价格走势与CPI食品类价格走势有明显不符时,市县政府应予以解释,解释不清的要进行问责;发现虚报、瞒报或长期误报、迟报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三、相关保障工作
  实行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制度是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食品价格事关农民增收和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事关物价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并落实具体工作职责和措施,确保我省综合食品价格指数通报工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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