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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30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7]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7]49号

2007年9月30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卫生部制定并下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凡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应登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2007年7月13日前已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对照《规范》标准和要求,认真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应在10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登记申请或2007年12月31日前我厅未予登记的,一律停止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三、根据《规范》要求,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医院。2007年7月13日前已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少数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其人员、技术、设施均达到《规范》要求的,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组织专家进行能力评价合格后,可向我厅提出申请。

  四、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按时提交《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我厅在接到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将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由医院机构执业登记主管部门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我厅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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