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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捐赠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4年8月11日

辖区各经营企业:

  近期云南鲁甸发生严重地震,本市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积极为灾区提供支援。按照市局相关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向灾区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是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有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非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来源合法,并附合格证明文件。

  二、捐赠单位在与捐赠主管部门或慈善机构达成捐赠意向后,应将捐赠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上报我局药械市场科对拟捐赠产品进行查验。

  三、各捐赠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送往灾区药械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并对运往灾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好相应记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收货单位等),如发现送往灾区药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我局药械市场科。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杨阳
  联系电话:692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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