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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9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6-09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68号

2009年6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省卫生厅《关于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

  省卫生厅为解决我省部分边远贫困地区行政村缺少乡村医生的现状,推进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9年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条例》规定,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允许其申请到边远贫困地区村卫生室执业。

  二、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的乡村医生,通过公开报名考试择优录取。报考人员持需要补充乡村医生行政村的推荐信及相关学历证件材料,在该行政村所属乡镇卫生院报名;乡镇卫生院初审后汇总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招考计划,审查和确认报考人员资格;负责初录工作,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初录名单。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补充乡村医生工作计划,确定考试时间,制订实施方案,组织考务工作,负责出题制卷、巡考、阅卷、划定录取分数线;审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初录名单,向省卫生厅报送最终审定名单备案。

  五、为边远贫困地区补充乡村医生工作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通过本次考试补充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限定在被推荐的行政村卫生室从事乡医工作。新进乡村医生待遇与以往认定的乡村医生等同,其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考核、法律责任按照《条例》执行。

  七、此意见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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