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8-12-03
川卫规[2018]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川省
现行有效
2018-12-03
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税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川卫规[2018]6号
2018年12月3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消防支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事关千万家庭的健康福祉。当前,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满足广大家庭基本需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发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增强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现就加快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旨在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实际抚养人提供婴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广大家庭和谐幸福。到2020年,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对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导作用,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经济社会政策衔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各领域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
(二)坚持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养育婴幼儿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养育婴幼儿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减轻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负担。
(三)坚持安全健康,规范发展。树立儿童优先发展理念,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科学育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综合区域、城乡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整合区域资源,从实际出发推动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托育服务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
1.统筹规划托育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托育机构,满足群众的基本托育服务需求。
2.选址设置安全适宜。托育机构选址应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在居民居住、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举办者可探索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托育设施。
3.建筑设计规范安全。托育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4.建筑场所面积适度。托育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场所由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内设婴幼儿生活区、游戏活动区、保健观察室、婴幼儿盥洗室、洗涤消毒用房、厨房、配餐区、储藏室、门卫室等区域,满足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要求的功能分区。
5.设施配套完备齐全。托育机构室内装修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
(二)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
1.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发挥资源技术优势,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托育机构,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新建托育机构可参照《四川省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指南(试行)》(附件1)进行规划建设、建筑设计、配置资源,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鼓励托幼机构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发挥托育示范引领作用。
3.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托育机构,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托育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
4.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针对婴幼儿的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为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亲子活动体验及有偿的计时制亲子活动服务。对机构保教人员或家长、实际抚养人开展科学育儿、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面向婴幼儿家庭广泛开展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的宣传倡导。
5.构建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评价标准,建立机构信息公示制度、等级评定制度,提高托育服务服务质量。
6.建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建立安全责任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
托育机构根据辖区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卫生健康部门是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附件2),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多部门托育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发挥行业学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在全省开展婴幼儿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定期对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实现动态管理和质量跟踪,有效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建设一批标准化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托育服务质量。建立各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专家队伍,为婴幼儿托育服务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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