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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消毒产品执法主体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5-07-08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5]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消毒产品执法主体请示的批复

苏卫法监[2005]58号

2005年7月8日

镇江市卫生局:

  你市的扬中市卫生局《关于明确消毒产品执法主体的请示》(扬卫字[2005]88号)收悉。关于消毒产品执法主体问题,《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据此,消毒产品的执法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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