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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9-05-12

发文字号

陕政字[2009]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2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字[2009]61号

2009年5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以来,汉中市和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全力推进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各项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改水改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和县城面貌焕然一新。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省政府200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汉中市为“省级卫生城市”,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奖励汉中市10万元,宁陕县、合阳县、黄陵县、淳化县各5万元。

  希望以上市、县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促进创卫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向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目标迈进。同时,全省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实现人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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