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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3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7]15号

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94次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的意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方便病人看病就医,降低医药费用负担,我厅将在全省积极推进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基本药品零差率使用以及配套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以建立稳定的政府财政筹资和投入机制,实现为城市居民免费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按成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并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经各市申报,省卫生厅研究同意下列单位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南京市 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

  徐州市云龙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相城区 南通市崇川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 淮安市清浦区、清河区

  盐城市亭湖区 扬州市广陵区

  镇江市京口区 泰州市海陵区

  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

  试点地区要根据《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尽快启动改革试点,并将试点方案报省卫生厅备案,省里将根据各地情况加强指导,完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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