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09-23
云政办发[2016]10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云南省
现行有效
2016-09-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01号
2016年9月23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下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到2020年,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探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主要负责老年人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按照各自功能定位,负责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护理服务;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日常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三)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1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煎药及中医诊疗设备,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组织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政府投入或资助主要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七)完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省财政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有关规定,落实好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利用我省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力培育和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健康事业与健康产业有机衔接。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共同发展。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衔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将医养结合规划纳入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医养结合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医养结合的项目,则应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指导新开发建设城镇居民小区合理规划布局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用房及设施;逐步推进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适当配置医养用房及设施;引导和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进驻城镇居民社区或小区,依法经营、提供服务。通过完善小区医疗、养老等综合配套设施,推动房地产业提升综合承载力与产品品质,促进商品房库存消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九)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和中医药振兴发展等重点改革成果,逐步解决制约医养融合发展的瓶颈问题。运用价格调控、医保支付比例调控等措施,分担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资源压力,引导老年人到医养结合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护理。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解决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配合)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云南保监局配合)
(十)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申请,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时限办理审批。(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设置许可,并加强政策支持和日常管理。对无内设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其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云政发[2014]64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省民政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达到设置标准的,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并加强管理。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规定,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102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十一)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医养结合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医养结合专业人才需求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建立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医学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有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促进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配合)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试点,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老龄办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由卫生计生、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医养结合工作协作机制,研究、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抓好试点示范。2016年,确定昆明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作为首批省级试点地区,其他州、市也要组织本级试点,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其中,红河州、大理州各选择不少于3个县市,昭通市、玉溪市、楚雄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各选择不少于2个县市区,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各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争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宣传倡导。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大健康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普及健康养老知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考核督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按照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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