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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认南平市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0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函[2014]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确认南平市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的通知

闽卫妇幼函[2014]168号

2014年4月10日

南平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院:

  南平市卫生局申请,我委委托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卫妇社发[2010]96号)和《福建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闽卫基妇[2001]441号),组织有关专家对南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创建工作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已基本符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检测及治疗的条件,确认南平市妇幼保健院为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运行,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及治疗。

  南平市卫生局要组织协调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和阳性儿童的追访、治疗、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指导南平市妇幼保健院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及运行前准备工作,确保南平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如期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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