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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1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7]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7〕5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及各区县急救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强调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而确需转诊(包括由分院转送总院)危重病人的,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

  二、危重病人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

  三、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病人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送。预约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120”接报后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派车。

  四、救护车在转送重危病人途中,均需由经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护送。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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