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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5

发文字号

苏卫监督[2009]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9]23号

2009年8月25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专项的学习宣传活动,分层开展培训,理清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掌握、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职能调整尚未到位前,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加强与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巩固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打击私屠滥宰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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