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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稽[2010]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稽[2010]120号

2011年5月3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0]114号)要求,严厉打击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的行为,深入开展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将《通知》内容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企业自觉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并以此为契机,强化监管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的工作力度。

  二、主动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联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通报辖区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该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必要时组织联合查处,共同研究制定处罚措施,发布查处公告。

  三、通报情况和移送案件,要提供详实的书面材料,对经营假劣和违法广告药械品种情节严重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在移送有关材料、案件的同时,要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同时上报省局。

  为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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