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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苏卫办应急[20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应急[2011]5号

2011年4月2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由于日本核泄漏事故不断进展,大量放射性物质漂移,在我省空气中已监测到人工放射性核素。为应对可能对我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产生的污染影响,保护公众健康,我省已在南京、南通、连云港、盐城等市启动了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鉴于日本核泄漏事故呈现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应对日本核泄漏事故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以此次应对工作为重点,摸清本辖区放射性检测设施、设备、防护用品和专业人员等情况。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积极争取专项经费,加大投入,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开展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安排专人开展检测工作,建立一支放射性检测技术队伍,提高放射性检测能力和水平。

  二、前期承担监测任务的沿海重点地区要在省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加强监测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江苏省应对日本核电站放射性泄漏卫生应急监测方案》(苏疾控[2011]57号)和《关于启动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疾控[2011]69号)要求,有序开展监测工作,建立实验室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程序,提高实验室放射性检测工作准确性。

  三、各监测地区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省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汇总分析各地报送的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污染监测数据,做好对工作形势的研判,重要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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