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2011-05-04
苏卫社妇[201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1-05-04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苏卫社妇[2011]7号
2011年5月4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0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项目工作实际,现制定2011年度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继续利用中央、省和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年度目标
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不低于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地区:全省13个省辖市。
项目补助对象:本省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的农村(户籍在乡村或居住在乡村)孕产妇。非本省户籍或本省户籍但计划外怀孕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二)项目内容
1、全省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统一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苏卫社妇[2009]6号)确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保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服务质量和合理收费。
2、县、乡两级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定额补助标准,对本县(市、区)范围内住院分娩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现场提供住院分娩补助(直接减免补助费用)。
3、建立健全产科建设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产科质量逐级督查制度,定期对县、乡两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强化质量控制,改善服务水平,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和婴儿生命安全。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细则),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1、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提出项目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2、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项目地方配套补助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条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工作规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3、县级卫生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4、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规范、便捷的助产技术服务。提供基本项目之外的服务项目,须书面征得产妇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收取相关费用,并在病人出院费用清单中予以标明。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指导和管理中心,负责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负责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考核等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成立项目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本地外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结算等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各级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每人4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全省每一位符合补助条件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100元,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每人150元给予补助。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的农村孕产妇,在按补助标准享受财政补助经费以后超出部分的住院分娩费用,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实行定额补助的地区,可探索将住院分娩补助与保险基金补助相衔接的补助办法。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村孕产妇,先按补助标准享受财政补助,超出部分的住院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余部分再按当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制度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应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4、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部门审核提供的各接产医疗保健机构当年的住院分娩人数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销人数,直接拨付给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5、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预算安排,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统一资金申请表、补助卡发放、补助经费报账记录),明确经费下拨方法和时间,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农村孕产妇直接受益。要及时下拨项目补助资金,保障项目实施所需经费,并定期将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受益孕产妇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省定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各地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四)补助流程。
1、宣传动员: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补助方式: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住院分娩孕产妇提供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确认其身份后,填写补助凭证,按补助标准直接在住院费中减免相应数额的费用,并留存产妇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住院分娩出院小结等相关原始凭证。
3、外地住院分娩补助方式:在外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于分娩后6个月内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报销补助经费。
4、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季度将孕产妇补助总人数和补助凭证等报送县妇幼保健所(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各机构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汇总全县补助人数和经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于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将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汇拨至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细则)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组织领导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组织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定期逐级上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基础信息。各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定期向省卫生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逐级检查制度。省卫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各地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省级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县(市、区)总数的20%。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辖的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全年督导评估的比例不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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