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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4

发文字号

饶卫发[2014]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饶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4

颁发部门

江西省上饶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饶卫发[2014]164号

2014年7月14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国卫监督发[2014]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363号)和江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于2014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二)《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对象及范围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三、任务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对市直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市级医学考试机构、市级监督机构以及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2、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发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县级监督机构以及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向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四、内部职责分工
  (一)法监科:负责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本地区监督执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和乡村医生依法执法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按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本辖区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工作总结;
  (二)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监督执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时向法监科提供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和工作总结。
  (三)财务科:负责对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的落实情况和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有医疗监督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法监科提供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和工作总结。
  (四)医政科教中医科:负责对涉及医政管理和医疗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医师培训和乡村医生培训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涉及中医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法监科提供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和工作总结。
  (五)农卫科:负责对乡村医生管理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法监科提供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和工作总结。
  (六)行政服务科: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注册和医考报名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法监科提供自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相关内容)和工作总结。

  五、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7月)。各地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法监科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和监督检查阶段(7月)。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于2014年7月28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件1-4)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我委综合监督局。分别对《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独立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四部分:一、工作总体情况;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四、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我局将组成检查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适时对部分县(市、区)开展监督抽查。

  联系人:市卫生局法监科 余梦瑶
  电话:0793-8177332;
  邮箱:srfjk@163.com

  附件:(略)

  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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