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2-12
皖食药监药化注[2015]1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已失效
2015-02-12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注[2015]12号
2015年2月12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再注册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监管处。
安徽省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et="_blank" re="T">《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26265&provider_id=1&isEnglish=N" class="link_2" target="_blank" re="T">《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药品再注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_i1" re="T">
第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省局负责药品再注册的审查审批。
省局审批办(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负责药品再注册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负责药品再注册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安徽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省所)负责药品再注册品种的检验工作。
t_a503134543_att-1_i2" re="T">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四条 本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再注册适用本实施细则。
d_a503134543_att-1_i4" re="T">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局提出,省局审批办负责具体的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
申请人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按照规定填报《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一式2份),并提交电子文件(后缀名为.RVT)。同时提供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申请人应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tt-1_i5" re="T">
第六条 省局审批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报资料移交省审评中心;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re="T">
第七条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品种,申请人申请药品再注册时应提交本细则附件1所列申报资料,经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在《药品再注册批件》中注明原批件要求,同时注明申请人恢复生产时须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生产现场检查且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re="T">
第八条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品种准备恢复生产的,或者药品再注册批件中审批结论要求现场检查的,企业须向省局药品注册审批部门申请现场检查,按规定填报《安徽省药品再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附件1所列全套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申请人应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九条 省审评中心根据审批办受理情况及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按程序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1_i9" re="T">
第十条 对于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品种准备恢复生产的或药品再注册批件中审批结论要求现场检查的申请,省审评中心组织对一批样品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样品送省所检验。
注射剂类药品,申请人须对后续两批样品送省所检验。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前,省审评中心应当制定药品再注册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并向申请人送达《安徽省药品再注册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4)。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组成员须从我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完成后,现场检查组需填报《安徽省药品再注册现场检查报告》(附件5)。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组进行注册抽样送省所检验时,应填写《安徽省药品再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附件5)、《安徽省药品再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6),并按要求封样。
省所接到《安徽省药品再注册检验通知书》后,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将出具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验报告》送交省审评中心,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必要时,需邀请专家进行咨询审查的,由省审评中心制定药品再注册专家咨询审查方案,从本省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完成审查后,应形成书面技术咨询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要求。
第十六条 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之日起10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审查结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局审批办。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Ⅳ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不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生产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监测期责任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省局依据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及审评中心综合评价情况和审查结论,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核发《药品再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送达《药品再注册审批意见通知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九条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品种准备恢复生产的或者药品再注册批件中审批结论要求现场检查的,其检查意见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均向申请人送达《药品再注册检查意见书》(附件7)。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17-07-05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2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17-06-28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7-02-28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9-28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9-21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9-12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8-31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8-24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8-17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安徽鑫联颍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
2016-08-12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3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8-10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2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7-27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第2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6-07-20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安徽恒信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
2016-07-15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池州市康美康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告
2016-07-14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30
-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咨询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0-07-03
-
关于印发《安徽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2020-05-19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意见
2020-02-22
-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
2020-02-18
-
关于做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02-18
-
关于印发安徽省复工复产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0-02-17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2020-02-16
-
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02-15
-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返程、复工、返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2-09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09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2-04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性病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1-31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