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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5-12-16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5]2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6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省级卫生县城的通报

陕政函[2015]278号

2015年12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特别是通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创建活动,各市、县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除害防病、农村改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保护群众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

  佳县县委、县政府坚持把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作为改善人居环境的有效抓手,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构建大卫生格局,城乡面貌焕然一新。按照《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区)考核命名办法》,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考核验收和社会公示,省政府2015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命名佳县为“省级卫生县城”,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佳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创卫成果,丰富创建内涵,全面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造福群众健康作出更大贡献。希望已获命名的卫生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精细化管理,统筹治理影响健康的环境因素,不断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优美的环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加强对已获命名的卫生城市(县城)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复查,严格退出机制,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创建水平,为建设健康陕西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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