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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09]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范围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9]11号

2009年12月16日

各市卫生局:

  为了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苏医改发[2009]5号),明确了我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名单以及省增补药物目录。经研究,决定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已纳入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今后,随着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范围的逐步扩大,当地新农合报销药物的品种相应作出调整。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合管办要及时做好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和维护工作。

  二、暂未列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以及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仍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

  三、在国家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的基础上,我省将适时制定新版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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