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01-06
贵政发[2013]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贵港市
现行有效
2013-0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政发[2013]1号
2013年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桂政发[201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3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医学科学。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中医药与西医药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独特优势逐渐凸显。扶持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全市有三级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1所,二级中医医院3所,部分乡镇卫生院设立了中医科,部分村卫生室能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全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在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基础设施落后、从业人员总量不足、学科带头人缺乏、服务能力不强、特色优势不突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健全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扩大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不断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技术水平,促进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机遇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全面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决定》为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加快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中医民族医诊疗水平,有利于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扩大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规模,使人民群众能够优先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有效发挥其“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目前,我市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努力开创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贵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立足贵港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实际,遵循中医药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大力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全面发展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服务。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
--坚持中西并重,共同发展。把中医药民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中西医在理论上相互借鉴和融合,实践上相互补充和结合,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共同进步、协调发展。
--坚持继承传统,创新求变。把保持和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在继承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思想和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加强自主创新,抢占产业制高点。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把政府规划、政策作为引导,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扶持等方面的责任,鼓励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和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把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融合起来,科学谋划,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
(三)主要目标
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到2015年,建成以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为主体,以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为基础,以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科为铺助,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涵盖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功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社会贡献率明显提升,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1.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要求,市、县(市)分别建好一所政府举办的承担本区域中医基本医疗服务的中医民族医医院。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设立中医民族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中医民族医病床数不低于标准床位数的5%,有条件的要设立独立病区,并充分利用人才、设备优势,争创综合性医院中医民族医工作示范单位。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民族医科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民族医科建设项目,至2015年,力争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都设置中医民族医科和中药民族药房,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民族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民族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应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并至少有1名以中医民族医为主或能够运用中西两种方法为群众治疗的医生,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2.加强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市和县(市)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加快对市和县(市)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力度,使中医民族医医院医疗服务条件及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市、县(市)两级中医民族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医院设备、人员编制、人才配置要与其规模、等级、功能相适应; 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要巩固三级甲等中西结合骨科医院标准,加强内涵建设,形成服务功能健全、临床疗效显著、社会影响广泛、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的现代化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贵港市中医医院要加强建设,提升水平,达到三级中医医院水平; 桂平市作为桂东南次中心城市,到2015年中心城区人口将达35万人,桂平市中医医院要加快建设步伐,加强硬、软件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三级中医医院标准;平南县中医院要继续按照二级中医医院的标准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中医民族医综合服务能力。
3.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非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二)切实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1.加强中医民族医特色及优势学科建设。市、县(市)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要结合自身条件,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疗效显著、具有影响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鼓励和支持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性中医民族医医院、中医民族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民族医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市、县(市、区)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要占有一定比例,对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和中医民族医科室予以倾斜。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经过强化建设,形成院有名科、科有名医、人有特色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优势,使全市建成一批有特色、有疗效、有影响力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切实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整体水平。
2.强化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坚持中医民族医医院以中医药民族医药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优势,鼓励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从发展方向、建设规模、资源配置、科室建设、人才培养、专病专科等方面拓展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内涵,积极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手段防治疾病,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价格相对低廉的优势为群众解决看病就医问题,保证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巩固中医医院管理年成效,提高“以病人为中心”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
3.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民族医预防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方法和技术,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健全城乡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工作的良性发展。
4.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纳入卫生应急体系总体规划,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网络。培养一支中医药民族医药卫生应急队伍,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能力建设,力争建设一个市级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
(三)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教育。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成才规律的培养模式,注重本土人才的培养。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开展市、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鼓励各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带徒传承。积极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中医民族医学历教育,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中医全科医师培养,加大中医、民族医、中药、民族药实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终身教育模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继续教育。
2. 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造就大批中青年名中医民族医和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形成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团队,引领中医药民族医药学术的发展。引进带有中医药民族医药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科研开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教人才、高级医疗人才和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专家。加强同区内外知名院校、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的合作交流,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中医药民族医药产业开发需要的骨干人才队伍。
3.加强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的培养。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到基层工作,对到基层工作的优秀人才,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予以适当倾斜。利用市、县(市)中医医院,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在基层培养一批掌握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技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人员和技术骨干,并将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的可及性。
(四)积极发展中药民族药产业
充分发挥我市农业大市的优势,从农林产业布局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方面,探索引导农民发展中药材民族药材种植,鼓励中药民族药企业发展中药材民族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加强中药民族药制剂能力建设,支持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中药民族药制剂室。鼓励和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继承创新中医药民族药传统剂型,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根据安全有效的传统精典方、名老中医的经验方和自身研制的医验方,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制成中药民族药膏、丹、丸、散等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使用率。
(五)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建设
1.大力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传承工作。各级中医民族医医院要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征,大力弘扬中医药民族医药专家的崇高医德和精湛医术。
2.努力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普及。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推广活动,鼓励文化艺术行业积极创作有关中医药民族医药的文艺和科普作品。深入挖掘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理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宣传力度,使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进课堂、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大力普及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与发展。
3.积极推动医德医风建设。继承优良传统,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服务行为。
四、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保障
(一)加强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作为关心群众、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配足配强工作人员。我市成立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统筹协调全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完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机构。
(二)加大对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强化政府责任,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对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要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重点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公立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的中医诊疗和急诊科抢救仪器设备的配置,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特色评价奖励、人才培养、学科(专科专病)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继承、科研创新、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体系建设、适宜技术推广、中医科普宣传等项目。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规定将中医民族医诊疗项目、适宜技术和中药民族药(含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合理调整中医民族医服务收费政策,建立体现中医民族医技术服务价值的价格体系。
(四)强化中医药民族医药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加强对中医民族医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制度,加强中药民族药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中医民族医名义的非法行医、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民族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提高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提高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做好中医药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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