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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北京崇文光明医院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与北京崇文光明医院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6]7号

2016年4月1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崇文光明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给予中断执行协议六个月的处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北京崇文光明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近期,东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东城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崇文光明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崇文光明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东城区医保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崇文光明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6年4月11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崇文光明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崇文光明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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