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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卢湾等三个区增加助产技术服务项目设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06

发文字号

沪卫妇基[2005]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0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卢湾等
  三个区增加助产技术服务项目设置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5]12号)


卢湾区、长宁区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你局关于在区域内增设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报告收悉。现根据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你区的实际情况,同意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一、同意上海新瑞医疗中心增设助产技术服务项目,设置产科床位4张,所设床位在本区域内产科床位数中调整解决。

  二、同意上海和睦家医院增设助产技术服务项目,设置产科床位5张,所设床位在本区域内产科床位数中调整解决。

  三、同意上海东方联合医院增设助产技术服务项目,设置产科床位4张,所设床位在本区域内产科床位数中调整解决。  请按照《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补充要求》的规定,做好上述机构的执业许可工作。对所增加的产科床位,纳入2005-2007年母婴保健技术的设置规划,并控制在总床位以内。
  上述医疗机构应经考核合格,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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