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4-05-05
粤卫[2014]2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4-05-05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4]28号
2014年5月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自2014年3月27日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实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各地要在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二)审批时间。
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
1.“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信息核查。
1.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主要核查申请人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2.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
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见附件2)。
3.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见附件3)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跨县、跨市或跨省“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信息核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导、帮助基层卫生计生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关于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关于审核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所明确的政策口径是经省委、省政府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衔接标准,严把政策审核关。
(二)关于办理时限。各审批机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审批完结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三)关于绿色通道。对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应尽量缩减审核时间,切实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四)关于承诺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对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按照“谁承诺、谁担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对其提供证件材料及所填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审批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
(五)关于公示制。加强计生系统内部信息核查工作,取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所要求的15天公示。
(六)关于信息核查。各级卫生计生机构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核查工作的相互配合与支持,认真履行信息核查职责。我委将把信息核查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的计生年度考核,对不积极配合信息核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关于便民维权的有关要求
(一)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单独两孩”政策的主要内容与申请再生育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件、申请表、承诺书式样等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完整信息。
(二)方便群众办事。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无论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均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都应热情接待并负责跟踪落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要遵守规定要求和时限,如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关于业务保障和工作纪律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成立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政策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基层实施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案例和疑难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研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基层快速做出正确处理。对存在较大分歧,确需上级给予明确的问题,要整理汇总后及时上报我委基层指导处。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工作人员要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细致的事业责任心,努力为每一对“单独”夫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工作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审批,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将按照《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粤办发[2012]43号)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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