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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婴幼儿喂养策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1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07]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婴幼儿喂养策略》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07〕6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为改善儿童营养状况,提高婴幼儿健康水平,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结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今年的“世界母乳喂养周”(每年8月第一个周)主题-关注出生婴儿第一小时,卫生部妇社司下发了《婴幼儿喂养策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学习与宣传《婴幼儿喂养策略》,要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积极开展母乳喂养的宣传活动,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母乳喂养指导工作,将爱婴医院“十条标准”纳入对助产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和产科质量督查内容。
  二、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宣传周内,要深入社区开展培训,在家长学校开展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宣传,包括母乳喂养和合理的添加辅助食品、补充维生素等,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三、各助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坚决杜绝厂商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的母乳代用品的推销,一旦发现有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儿童保健门诊,产后家庭访视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婴幼儿喂养的科学知识,宣传和指导母乳喂养技巧,提高母乳喂养率。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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