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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卫生计生局、东莞市公安局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东卫函[201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

正文内容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东莞市公安局转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卫函[2017]76号

2017年3月30日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分局,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各级妇幼保健及助产机构遵照执行。

  一、市妇幼保健院
  负责全市空白证件申领、入库、出库管理,作废证件处理,证件真伪鉴定,信息统计,人员培训和协助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和院外分娩签发工作。

  二、各助产机构
  按相关规定做好本机构空白证件和出生证专用章管理,为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按要求做好本机构发放出生证的换发工作。助产机构停止签发职能的,应及时通报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并将空白证件和出生证专用章上交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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