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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新秋老年公寓医务室等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8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6]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终止新秋老年公寓医务室等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6]17号

2016年6月28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5]28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自2016年7月4日起终止以下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书:

  1、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医务室(定点医疗机构编码:24100070);

  2、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前门店(定点零售药店编码:04200009)。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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