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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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9-03-11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公共卫生机构,各三级医院:
为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高卫生应急反应能力和急救水平,我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为提高本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水平,确保事件发生后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基本原则
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多方协同、分级负责;依法应对、科学处置;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受伤100人以上(含100人),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3.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受伤50人以上(含50人),99人以下,或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且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1.3.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受伤30人以上(含30人),49人以下,或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1.3.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29人以下,或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组成
2.1.1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组成。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办主任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1.2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机构
各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区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一般及以下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2.2.1统一指挥
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并按照“集中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则,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工作流程见附件5.1。
2.2.2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负责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相关机构做好配合。IV级应急响应时,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在负责指挥协调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附件5.2和5.3。
2.2.3 协调联动
本市医疗卫生资源不能满足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需求时,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可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协调资源支援的请求。为方便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可向市政府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工作请求。
2.2.4 善后处置
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紧急医学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2.3 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组成
承担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院前、院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心理干预机构等。
2.4 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职责
2.4.1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院前急救指挥与协调、现场急救与转运以及院前急救信息报送工作。
院前急救指挥与协调。最先抵达现场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拥有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权,由级别最高的医生担任现场临时指挥,组织制定急救方案、开展检伤分类、实施现场抢救;并负责调度现场救援力量,安排现场车辆、协调相关单位、反馈现场信息、提出增援请求等。当上一级医学救援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应及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并逐级移交指挥权。后续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向现场指挥报到,并服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安排。
现场急救与转运。紧急医学救援人员应开展现场安全评估,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医学救援工作。
(1)分区处理
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现场分区管理,充分利用现场条件设立特定功能分区,将不同级别的伤病员分区、分级进行急救处理。特定功能分区包括:初检分类区、重伤病员处理区、轻伤病员接收区、急救车辆待命区、临时停尸区。
(2)检伤分类与现场救治
依据“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中、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进行标记,认真记录检伤分类结果,并按优先顺序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3)转送伤病员
坚持“先重后轻”的转运送则,优先转运危重和重伤病员,尽快将符合转送条件的伤病员转运至医院。伤病员分流应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
(4)航空紧急医学救援
当突发事件发生在地理条件恶劣、或者伤伤员员急需转运但受地面交通等因素限制时,可实施航空紧急医学救援。
院前急救信息报送。承担转运任务的院前急救人员应认真填写院前院内交接单,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伤病员交接工作,并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接报后,及时汇总、核实,并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见附件5.4。
2.4.2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负责院内紧急救治和相关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院内救治原则。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相应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建立伤病员院前院内衔接以及院内救治的“绿色通道”。
院内信息汇总及报送。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在做好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汇总,并及时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见附件5.5和5.6。
2.4.3 其它专业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时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心理救援机构。做好伤病员及其家属和公众的心理卫生干预工作,同时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咨询。
血液供应机构。采供血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的血液供应工作。
2.5专家顾问组
市、区卫生健康委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诊疗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人员伤亡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 应急响应与终止
3.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设定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组建现场指挥部。
3.1.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IV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
3.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
3.1.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按照市政府的指令,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下组织紧急医学救援。
3.1.4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市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下组织紧急医学救援。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应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对相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4 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市、区卫生健康委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规划建设,不断强化紧急医学救援机制建设,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组建平战结合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紧急医学救援物资分级储备,规范专业医疗救治基地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升本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整体水平。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专业医疗救治基地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2次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或应急演练。
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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