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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项目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5-29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7]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项目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批复
(川价函[2007]151号 2007年5月29日)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强脉冲光医学美容属特需医疗范畴,你院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川价发〔2006〕83号文件的规定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二、服务价格为每个照射区100元。含治疗中所需的卫生材料。

  三、该项目在远期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等级医院上浮。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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